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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杜宪龙,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晛,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XX,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