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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潘建敏与被告常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敏,常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潘建敏,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麦松波,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小丽,女,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敏与被告常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建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潘建敏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王玉柱人民陪审员  祁延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云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