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吴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吴正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298号。负责人王浩虹,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志清,男,1966年出生,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诗祥,男,1963年出生,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正银,男,1962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诉被告吴正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担。审判员 兰望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