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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常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