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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更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付文奎、刘文平、乔玉柱、杨玉辉、辛波、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更字第1837号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姜世全,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付文奎,男。被执行人:刘文平,男。被执行人:乔玉柱,男。被执行人:杨玉辉,男。被执行人:辛波,男。被执行人,王义,男。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文奎、刘文平、乔玉柱、杨玉辉、辛波、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庄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