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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春霞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霞,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行初字第84号原告付春霞,女,1967年12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韩志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原告付春霞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春霞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春霞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瑞颖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绍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