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行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景禄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行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景禄,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上诉人张景禄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法行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景禄以兰西县商务局滥用职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撤销原裁定,对其请求依法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景禄就原审诉求已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由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作出判决,上诉人张景禄的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明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景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