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东与曹丽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曹丽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985号原告王东被告曹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曹丽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曹丽娟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