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仲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苏波与山东牟平五交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波,山东牟平五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仲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苏波。被执行人山东牟平五交化有限公司,住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波与被执行人山东牟平五交化有限公司生活费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牟平五交化有限公司已倒闭,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牟劳仲案字(2011)第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