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付纯礼诉付铁国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纯礼,付铁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358号原告付纯礼,男,193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付铁国,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纯礼诉被告付铁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纯礼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纯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