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235号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丑述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飚,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张万忠,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