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返还付彩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0年01月24日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王凤英返还付彩礼28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经将现金支付给申请人王某某,并且王某某自认收到返还的彩礼28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称撤销对王某某返还28000元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对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撤销执行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西执字第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