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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的支付令一案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受理申请人曹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7月20日发出(2015)道法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李某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7月20日(2015)道法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申请人曹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月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