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清玲与余群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玲,余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217-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玲。被执行人余群华。申请执行人李清玲与被执行人余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7日,以(2014)鄂武昌执字第0121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余群华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35号(老95号)滨湖名都城胜景华庭3栋2层4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余群华向申请执行人李清玲偿还借款本金20064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4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余群华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群华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35号(老95号)滨湖名都城胜景华庭3栋2层4号房屋(权证号:昌200512684号,建筑面积:143.8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杨长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