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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胥德华与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德华,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胥德华,男,汉族,第四师六十六团十二连农民。被告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住所地伊犁州伊宁县。负责人周明谷,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高新民,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德华与被告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德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德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胥德华负担。审判员  孙星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