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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元江与许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江,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56号原告:许元江,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许勇,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许元江与被告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元江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许勇所有的苏A×××××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勇所有的苏A×××××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