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毛文珍与耿先庚、朱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文珍,耿先庚,朱成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38号原告:毛文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树连,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先庚,个体户。被告:朱成香,农民,系耿先庚之妻。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文珍诉被告耿先庚、朱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文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毛文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珍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张相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