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乔文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文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69号罪犯乔文巨,曾用名乔文宝,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2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乔文巨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1日),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2011年5月25日送监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乔文巨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乔文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27个积极,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文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27个积极。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乔文巨服刑期间,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缴纳罚金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文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文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30日),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