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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林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林,金淑子,姜哲奎,姜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林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费林,男,汉族,1963年8月30日生,住和龙市文化街二居七组。身份证号:222423196308304972被执行人金淑子,女,朝鲜族,1950年2月7日生,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姜哲奎,男,朝鲜族,1972年8月14日生,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姜哲,男,朝鲜族,1974年2月8日生,住和龙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和龙林业法院,2015年3月9日制作的(2014)和林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姜禹铉名下坐落于和龙市兴文街5-2号楼5单元1-1号房屋(丘地号:1-29-1。4-I3面积53.88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费林所有。二、申请执行人费林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龙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盛永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