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与王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王焱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541号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正芬。委托代理人:胡伯顺。委托代理人:叶铖。被告:王焱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晶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