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董荣华、刘世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董荣华,刘世开,刘旭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2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负责人:曹开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晓波,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董荣华,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农民,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刘世开,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农民,住江���省都昌县。被告刘旭成,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农民,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董荣华、刘世开、刘旭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请求事项不合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白东审 判 员 刘冬来代理审判员 王袁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求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