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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庞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庞晓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545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被告庞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庞晓燕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