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月松、王学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王月松,王学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23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被告单位法律顾问。被告:王月松,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安石镇。被告:王学生,住吉林省东辽县安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月松、王学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芝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