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22号原告:童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某某提出其他抗辩事由,调解无效,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童某某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开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