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静国与应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国,应善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79号原告:黄静国,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阚智深,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善国,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国与被告应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静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涛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