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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静国与应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国,应善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79号原告:黄静国,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阚智深,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善国,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国与被告应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静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涛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