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德芳与赵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芳,赵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周德芳(系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登祥饲料经营部经营者),女。被告赵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芳与被告赵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德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赵俊承担。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