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陈某。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南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陈某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500元,于当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半支付,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查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南民初字第78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狄全平执行员 杨家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