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包丹清与戴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丹清,戴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65号原告包丹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戴以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丹清与被告戴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丹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周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