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包丹清与戴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丹清,戴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65号原告包丹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戴以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丹清与被告戴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丹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周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