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易、李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77号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四路1号106幢,组织机构代码:56161379-8。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淑容,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易,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娅,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所同被告周易。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易、李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