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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一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朱琼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琼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刑一终字第14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琼,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琼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琼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林 柠代理审判员 李俊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回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