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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理涛与李宗峰、王顺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涛,李宗峰,王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299号原告王理涛被告李宗峰被告王顺云本院受理原告王理涛与被告李宗峰、王顺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宗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长葛市,故崂山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中韩边防派出所证明:李宗峰,自2013年12月至今在我辖区办理居住证。且被告王顺云购买了位于崂山区房屋并在其中居住。故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崂山区,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宗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李宗峰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