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姚小良与叶新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小良,叶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姚小良。被执行人叶新光。本院在执行(2015)丽庆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姚小良与叶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新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小良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新光支付借款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小良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新光尚欠申请执行人姚小良借款17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3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