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