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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温少峰与西安天外锅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少峰,西安天外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温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天外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锋涛,住所地户县草堂镇宋东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2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5333元,承担诉讼费1110元、执行费7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