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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长沙湘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湘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688号原告长沙湘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42号。法定代表人杜湘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杰,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彦境,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湘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湘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湘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湘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湘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红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