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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祥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祥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29号原告贵州祥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杉王路御景山庄(206-2-4A)。组织机构代码:59075937-4。法定代表人:吴志坚。委托代理人陈志民,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良村镇良村村。组织机构代码:68019709-6。法定代表人周志国原告贵州祥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祥泰煤业)诉被告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下称干坝子煤矿)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祥泰煤业委托代理人陈志民、李力,被告干坝子煤矿法定代表人周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祥泰煤业诉称:干坝子煤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扩大生产等原因对外差欠巨额债务。其中,购买煤矿关闭指标差欠我公司1028.67万元,我公司代其垫付约300万元应付银行利息款。我公司同时还受让了各类债权主体对干坝子煤矿享有的债权约1200万元。现上述债权均已到期,请求判令干坝子煤矿清偿欠款2590.696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干坝子煤矿承担。同年5月21日,祥泰煤业增加诉讼请求为:经审查债权凭证,干坝子煤矿实际差欠我公司本金及其他债务共计3807.026万元,故将起诉金额调增为3807.026万元。被告干坝子煤矿辩称:干坝子煤矿的事务由实际投资人周军义处理,协议由周军义签字。干坝子煤矿只应承担祥泰煤业实际支付的1028万元,没有支付的部分不承担。关于借款,是补打的凭条,对利息不应当承担。原告祥泰煤业为证明自己的诉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投资合作协议书》;2、贵州遵义煤矿协议转让合同;3、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4、补充协议;5、购买三个煤矿明细表。付款凭证6张(合计金额3086万元)。证明截止2014年11月30日,祥泰煤业购买煤矿指标已实际支付3086万元,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干坝子煤矿应承担1028.67万元,购买三个煤矿总金额为7600万元,干坝子煤矿应承担2553.3万元。干坝子煤矿质证意见:《投资合作协议书》系周军义签字,干坝子煤矿没有盖章。三份煤矿转让协议没有周军义的签名。第二组证据:1、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的借条一张;2、上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张;3、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的借条一张;4、上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张。证明祥泰煤业代为干坝子煤矿偿付其在上海浦发银行遵义分行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315.7259万元。干坝子煤矿质证意见:利息是为干坝子煤矿支付的。第三组证据:1、2014年11月1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2、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6日的借款欠条一张;3、电子银行交易回单3张;4、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的借条一张;5、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27日的无名称便条一张,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及张贴照片。证明祥泰煤业股东施希文将对干坝子煤矿的债权835万转让给了祥泰煤业。干坝子煤矿质证意见:借条有周军义签字,没有异议。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周军义。第四组证据:1、2014年11月1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2、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的借条;3、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的借条一张;4、浦发银行个人行内汇款汇出回单2张;5、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的借条一张;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贷记通知,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及张贴照片。证明祥泰煤业将余供春对干坝子煤矿享有的债权97.6万元转让与祥泰煤业。干坝子煤矿质证意见:认可借款事实。但借条是补打的,对借款利息不清楚。对债权转让通知书无异议。第五组证据:1、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的借条一张;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贷记通知2张。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及张贴照片。证明祥泰煤业将习水县泰丰煤矿对干坝子煤矿享有的债权5.4万元转让与祥泰煤业。干坝子煤矿质证意见:认可借款事实。但借条是补打的,对借款利息不清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甲方习水县泰丰煤矿(施希文)、乙方干坝子煤矿(周军义)、丙方贵州省习水县泰龙煤业有限公司(陈永钢)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均加入祥泰煤业,均为生产煤矿,根据规定需三个关闭煤矿指标,由祥泰煤业统一实施关闭。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购买贵州省遵义煤矿、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更兴煤矿(谢成文)、贵州省习水县大龙煤业有限公司作为关闭煤矿。第二条,关闭煤矿转让价款承担与支付约定。1、购买三个关闭煤矿采矿权及资产所需出资,由甲、乙、丙三方按转让价款总额均等出资;2、按各转让合同或者协议书约定每期应支付各原关闭煤矿投资人转让价款额由甲、乙、丙三方提前一日或者当日出资到位,统一支付;3、未按时足额出资的一方,在支付转让价款时若他方代为垫资的,逾期出资的一方应向垫资一方按月息3%承担资金占用费至归还时止……2014年1月26日,祥泰煤业(受让方)与贵州省遵义煤矿(转让方)签订《贵州遵义煤矿协议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共计3500万元,由祥泰煤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700万元,余款2800万元,在2014年12月底前付清……2013年10月13日,祥泰煤业为(受让方)与习水县大龙煤业有限公司(吕飞)(转让方)签订《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习水县大龙煤业有限公司100%的采矿权和100%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款总额180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200万,在2013年11月底前支付340万,在2014年4月底前支付540万,在2014年6月底前付清余款720万。2014年7月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已支付540万元汇入习水县大龙煤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另70万元于2014年5月27日汇入吕飞账上,均视为祥泰煤业履行转让款的对价。未付的转让款1190万元,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付400万。余款790万元在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款790万元从2014年7月1日起至付清余款为止,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在2015年4月30日前,未付清余款,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013年10月31日,祥泰煤业(甲方)与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更兴煤矿(乙方)签订《采矿权、出资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受让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更兴煤矿100%的采矿权和所有出资人对煤矿的出资权益,价款总额为2300万元……2014年7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祥泰煤业因未按时支付款项导致乙方损失,一次性赔偿乙方60万元。祥泰煤业在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840万,余款1000万元按1.5分的利率计算,在2015年4月30日前付完本息……祥泰煤业统计确认截止2014年11月30日,已为购买煤矿指标支付贵州省遵义煤矿641万元,支付习水县大龙煤业有限公司1085万元(其中含泰丰煤矿支付275万元),支付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更兴煤矿1360万元,累计已支付3086万元,已实际为干坝子煤矿垫资1028.67万元。2014年9月22日,干坝子煤矿向祥泰煤业出具借条,借款金额1,297,072.22元,用于干坝子煤矿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344,361.11元,向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185,277.78元,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767,433.33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4厘计算,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除按上面支付利息外,另承担本息20%的违约责任。借条下端有经手人孟庆辉签字,并加盖有干坝子煤矿公章和周志国私章。2014年9月22日,干坝子煤矿向祥泰煤业出具借条,借款金额1,860,188.88元,用于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846,144.44元和758,233.33元,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255,811.11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4厘计算,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除按上面支付利息外,另承担本息20%的违约责任。借条下端有经手人孟庆辉签字,并加盖有干坝子煤矿公章和周志国私章。2013年5月6日,干坝子煤矿出具《借款欠条》载明:本人周军义由于资金临时周转需要,向施希文个人借款人民币505万元整,该笔借款的月息为2%,归还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并附有打款明细。借条下端有周军义签字,并加盖干坝子煤矿印章。2013年1月23日,干坝子煤矿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施希文现金300万元,利息2%,借款限期5个月,到期归还。借条下端加盖干坝子煤矿印章,有周志国签字,并签有“实际用款人:周军义”。2013年6月27日,干坝子煤矿出具无名称便条载明:今借到施希文现金30万元整,并加盖干坝子煤矿印章。2014年11月15日,祥泰煤业与施希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前,干坝子煤矿拖欠施希文借款本金共计835万元未还。现将该债权及利息转让给祥泰煤业……2015年1月15日,施希文向干坝子煤矿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已到期835万元债权转让给祥泰煤业,通知干坝子煤矿直接向祥泰煤业履行债务,并将该通知张贴于干坝子煤矿厂区安全生产宣传栏内。2014年9月19日,干坝子煤矿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余供春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134,933.33元,用于干坝子煤矿周军义、周海超做信托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4厘计算,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除按上面支付利息外,另承担本息20%的违约责任。借条下端有经手人孟庆辉签字,并加盖有干坝子煤矿公章和周志国私章。2014年11月20日,干坝子煤矿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余供春现金594,028.55元,用于干坝子煤矿利息款258,171.88元和习水县祥泰矿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款355,856.67元。《借条》下端加盖有干坝子煤矿印章和周志国签名。2014年11月26日,干坝子煤矿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余供春人民币247,041.67元。该款用于干坝子公司支付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贷款1750万元的利息,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5厘计算,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除按上面支付利息外,另承担本息20%的违约责任。《借条》下端有经手人孟庆辉签字,并加盖有干坝子煤矿公章和周志国私章。2014年11月15日,祥泰煤业与余供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前,干坝子煤矿拖欠余供春借款本金共计976,003.55元未还。现将该债权及利息转让给祥泰煤业……2015年1月15日,余供春向干坝子煤矿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已到期97.6万元债权转让给祥泰煤业,通知干坝子煤矿直接向祥泰煤业履行债务,并将该通知张贴于干坝子煤矿厂区安全生产宣传栏内。2014年8月10日,干坝子煤矿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习水县泰丰煤矿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54,000.00元,用于支付周军义、周海超个人贷款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4厘计算,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除按上面支付利息外,另承担本息20%的违约责任。《借条》下端有经手人孟庆辉签字,加盖有干坝子煤矿公章和周志国私章。2014年11月15日,祥泰煤业与习水县泰丰煤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前,干坝子煤矿习水县泰丰煤矿借款本金共计5.4万元未还。现将该债权及利息转让给祥泰煤业……2015年1月15日,习水县泰丰煤矿向干坝子煤矿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已到期5.4万元债权转让给祥泰煤业,通知干坝子煤矿直接向祥泰煤业履行债务,并将该通知张贴于干坝子煤矿厂区安全生产宣传栏内。另查明:干坝子煤矿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出资人为汤中平。2015年1月29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2015)遵市法民诉前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对干坝了煤矿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投资合作协议书》、《贵州遵义煤矿协议转让合同》、《采矿权、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借条》、上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第一,干坝子煤矿认可其实际投资人为周军义,周军义代表干坝子煤矿与习水县泰丰煤矿、贵州省习水县泰龙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由三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合法有效,并对协议各方产生约束力。干坝子煤矿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协议,祥泰煤业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贵州省遵义煤矿、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更兴煤矿、贵州省习水县大龙煤矿,合同总价款为7600万元,且该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均已逾期。干坝子煤矿应当承担三分之一的合同价款,即2553.3万元。结合协议约定和购买煤矿的实际履行方式,该款项由祥泰煤业统一对外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干坝子煤矿应当支付祥泰煤业购买煤矿出资款2553.3万元。祥泰煤业已经为干坝子煤矿垫资1028.67万元。按照《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干坝子煤矿应当向祥泰煤业支付利息,但约定利率超过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酌情认定。祥泰煤业统计确认垫资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利息起算时间应当从2014年11月30日起计算。第二,干坝子煤矿于2014年9月22日向祥泰煤业借款两笔合计315.7259万元,到期未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干坝子煤矿应当向祥泰煤业返还借款315.7259万元,并按照约定从2014年9月22日起计算支付利息,但约定利率超过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酌情认定。第三,施希文、余供春、习水县泰丰煤矿分别与祥泰煤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干坝子煤矿分别享有的到期债权835万元、97.6万元、5.4万元转让给祥泰煤业,并以在干坝子煤矿厂区安全生产宣传栏内张贴《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干坝子煤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之规定,施希文、余供春、习水县泰丰煤矿将对干坝子煤矿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与祥泰煤业,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干坝子煤矿应当向祥泰煤业履行相应债务。干坝子煤矿辩称借款是事实,对利息不应当承担。关于利息,干坝子煤矿出具与原债权人借款凭据上有关于利息约定,均经干坝子煤矿盖章认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约定利率超过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酌情认定。在祥泰煤业受让的债权中,施希文的835万元债权包括:505万元借款时间为2013年5月6日,约定利息为月息2%,该笔借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13年5月6日;30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约定利息为月息2%,该笔借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3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3年6月27日,未约定利息,应当不计利息。余供春97.6万元债权包括:13.4933万元的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约定利息为月息2.4%,该笔借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59.4028万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应当不计利息;24.7041万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习水县泰丰煤矿的5.4万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上述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出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同时本着保护合法稳定的借贷关系,考虑实际情况以及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将涉案中约定借款利息统一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贵州祥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购煤矿款人民币2553.3万元,并以1028.67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30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贵州祥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15.7259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贵州祥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938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下列款项利息,以505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6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23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13.4933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9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付之日止;以24.7041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5.4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0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贵州祥泰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15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37,151.00元,由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露露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恩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