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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潘建华与张连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华,张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潘建华,男,48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张连宝,男,38岁,汉族,集铁恒诺公司职工,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潘建华申请执行张连宝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连宝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