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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