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耀平、周丽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耀平,周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李耀平,农民。被申请人周丽兰,农民,系李耀平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李耀平、周丽兰作出安府计生征决(2015)第04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5年3月10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安府计生征决(2015)第04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肖素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代理审判员 兰 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