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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13号原告:于某某,女,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建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