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韩水达与叶建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韩水达,叶建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韩水达被执行人:叶建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007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建凡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叶建凡名下有房地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莫建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