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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文军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锦涛、涂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军,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锦涛,涂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88号申请人张文军,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锦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唐锦涛,男,1985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涂小燕,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张文军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锦涛、涂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长丰大道南侧(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20138**号)的房屋4套。申请人张文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吕艳玲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育才路1004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和担保人陈交旭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潇湘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1,2,3栋2-6A(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0XXXXX**号)房屋两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锦涛、涂小燕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长丰大道南侧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的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冻结担保人吕艳玲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育才路1004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号)和担保人陈交旭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潇湘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1,2,3栋2-6A(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0XXXXX**号)的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宏元审判员  周恩祖审判员  彭声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