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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德雷与邵岳高、宁波圣堡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雷,邵岳高,宁波圣堡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105号原告:王德雷。被告:邵岳高。被告:宁波圣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岳高(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904192719),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德雷诉被告邵岳高、宁波圣堡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德雷承担。审 判 长  邹 娟审 判 员  刘维明人民陪审员  徐权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罗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