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连永平诉王志刚、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永平,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133-1号申请人连永平。被申请人王志刚。申请人连永平与被申请人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伊民保字第13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连永平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王志刚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实发工资的扣留;二、对被申请人王志刚所有的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富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馨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