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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君仁矿业有限公司与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君仁矿业有限公司长,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591-1号原告江苏君仁矿业有限公司长。被告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君仁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君仁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66.5,由原告江苏君仁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建峰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贝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