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速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360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