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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360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