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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固始天骄村镇银行与蔡开建、王贵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310号申请人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被执行人蔡开建。被执行人王贵平。被执行人魏继德。被执行人刘连江。申请人固始天骄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开建、王贵平、魏继德、刘连江借款合同执行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固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开建、王贵平、魏继德、刘连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121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明审 判 员 朱红卫审 判 员 徐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志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