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与武汉瑞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武汉瑞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法定代表人黄顺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瑞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1号汉阳造文化创意产业园15-2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仲调字第0000212号仲裁调解书,依法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瑞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31,527元,执行费人民币4,87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瑞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瑞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6,4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