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第一生产队第一生产组与田清华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第一生产队第一生产组,田清华,贾维清,贾维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第一生产队第一生产组。负责人:田延格,田延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邦显。被告:田清华。被告:贾维清。被告:贾维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第一生产队第一生产组与被告田清华、贾维清、贾维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第一生产队第一生产组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第一生产队第一生产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第一生产队第一生产组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子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