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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卫国、吕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卫国,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73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文昌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成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东成、洪琴,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卫国。被执行人吕峰。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泰计征决字(2014)1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泰计征决字(2014)1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泰计征决字(2014)1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凌审 判 员  李玉书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